多米尼加的企业形式 多米尼加479-08号法即《商业公司和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总法》规定投资者自由选择商业机构的组织形式。多米尼加设立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(SRL),个人有限责任公司(EIRL),股份公司(S.A.),简单股份公司(SAS)和外国分支机构等。 01 有限责任公司(SRL) 较低资本额:10万比索; 股东数量:较低2人,较多50人; 股东身份可为合作单位; 内部审计师可由公司选定; 经理由一人担任,可为自然人; 公司股票不可转让,不可自由买卖; 每个股东的责任以入股额度为限。 02 个人有限责任公司(EIRL) 无较低和较高资本限额,须全额出资; 无股东,只有一名自然人,也是公司所有人; 公司由所有人经营或委托一名经理经营; *设内部审计师。 03 股份公司(S.A.) 可由私人或公共部门组成; 较低注册资本:3000万比索,较低认缴资本300万比索,如由**出资,须由多米尼加证券监管局设立; 较低股东数量:2名,无较多股东数量要求; 董事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; 董事长应为一名自然人;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,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。 04 简单股份公司(SAS) 至少由2名股东组成,无较多股东数量要求。 较低注册资本300万比索,较低认缴资本30万比索;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由董事会**或仅由董事长**; 应有一名内部独立审计师,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。 05 外国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本国依法设立的外国单位均可在多米尼加设立分支机构。设立要求是凭公司有效法律文件(经驻本国的多米尼加领事部门公证认证),在圣多明各商业和生产商会注册登记,在内税局申请税号。